最近閱報,得知某航空公司空姐,爭取工作時穿褲。
我的文字要再清晰一點,她們是爭取可以選擇穿裙或穿褲。該航行公司表面順應空姐要求,指「下次改制服時,在設計藍圖上加上穿褲的選擇」。報導說這樣空姐就可以在三至五年後,有權「著褲」。
真可憐,我們這些做慣律師的,一聽就知道這句完全是廢話。要看清文字,人家是說在下次該制服時,才讓設計師加入褲子的選擇。這意味是,設計可以加入,但未必一定要考慮,最終還是由公司決定。三五年後,嘈吵的那班空姐不是離職,就去了當地勤,到時有人嘈再算罷。這樣,航行公司又過了關。
問題是,空姐應不應該不穿群,而穿褲子呢?我覺得,這不會是一個「具爭議性」的問題。這卻是一個「具話題」的問題。